12月25日,公司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修订草案的第四次审议。草案四审稿进一步强化了职工民主管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增加了公司研究决定“解散、申请破产”时听取职工意见的规定。此外,还增加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与三审稿相比,草案四审稿所作的主要修改包括,一是完善注册资本制度相关规定。增加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可以对股东出资期限作出特别规定,为设定短于五年的认缴期限预留空间。明确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全额缴纳股款。二是,强化职工民主管理,完善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三是,完善股东权利保护。增加失权股东救济程序,增加股东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规定,完善双重代表诉讼程序。四是,增加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作为等比例减资的例外情形等。
在强化职工民主管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草案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对于这一内容,在当日下午的分组审议中,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展开热议。
谭天星委员建议将此处的职工人数由“三百人”改为“二百人”,从而与工会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的原则、精神和要求相一致。他认为,公司股东、债权人与公司员工是利益共同体。对于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不仅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经济组织的本质属性,也是公司稳定和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
史耀斌委员也提出,应当将设置职工董事的人数门槛修改为200人,以扩大制度适用范围,“这和工会法设置专职工会主席的人数界定是一致的”。
欧阳昌琼委员说,为了与现行的证券法、工会法相衔接,建议将职工人数300人修改为200人,“我们过去在股份制改制的时候,有一批大量发行了内部职工股的公司,公司的股东也是公司的职工,这一类公司,今后在公开上市、私募或公募股份、公司治理上相关法律应当统一。”
骆源委员则建议,将草案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内容修改为“职工代表应当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他提出:“审计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不仅要考虑专业性,更为重要的应该是监督的代表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工人日报记者 张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