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6月19日电 (记者 梁晓辉 蒋涛)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两个修订草案二审稿拟增加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内容。
两个修订草案一审稿第十一条分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提出,应当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分别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在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方面,有的部门、地方建议,根据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应增加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督促其纠正的规定。对此,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上述职权时,发现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督促其纠正。”
同时,为了进一步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性质和功能,两个修订草案二审稿还将发布指导性案例单作一款,分别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供法官、检察官在审判、办理案件时参考。
两个修订草案还作了其他修改。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当日在作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修改工作注意把握以下四点:
一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总体部署,通过修改法律确认和巩固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检察组织,完善司法责任制,保障司法公正。
二是落实宪法确定的制度、原则和精神,符合宪法的规定。
三是保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和“两院”组织法基本原则的稳定性,对改革中一些实践不够、尚未形成共识的问题,暂不作规定。
四是处理好与诉讼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