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酌情延长女职工哺乳期
来源:中工网    作者:    发表时间:2022-07-13 10:53:44

  2018年9月3日小崔剖宫产两胎,公司计算其法定哺乳期截止2019年9月2日。2019年9月1日,小崔向公司表示,她的孩子身体不好,确诊患有呼吸道感染、贫血、低体重儿(婴儿)、营养不良。因此,小崔向公司申请延长哺乳期6个月。公司回复称,根据小崔目前的实际情况,同意小崔的哺乳期延长2个月至2019年10月31日结束。小崔表示不同意,仍旧要求公司延长其哺乳期6个月,但公司未答应。2019年10月31日,公司通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小崔的哺乳期结束后即2019年11月1日到期终止,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小崔认为,公司延长哺乳期时间不足,提早终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最终只能对簿公堂。那么,女职工是否可以要求延长哺乳期呢?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延长哺乳期的要求,是否有决定权呢?

  一、特殊情况下,女职工可以申请延长哺乳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也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期能否延长,在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原劳动部的政策解读有相关规定。一是《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二条指出:“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二是原劳动部发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第15条指出:“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因此,特定情形下哺乳期是可以延长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用人单位可酌情决定延长哺乳期的期限。

  根据相关文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这里已经明确指出了延长哺乳期时间为用人单位可酌情自主决定的事项。

  在本文前述案例中,法院分析了四个方面:一是对于体弱儿的诊断标准及需要延长的哺乳期有赖于专业的医疗机构进行判断。小崔申请延长哺乳期时,并未明确载明其所育子女为体弱儿,亦未有需要延长哺乳期的医嘱;二是即便属于体弱儿,相关文件亦未强制延长哺乳期的具体时间标准;三是公司决定延长近两个月的哺乳期,时间并不短,具有一定合理性;四是哺乳期内劳动者亦应需要出勤并提供劳动,而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在延长的近两个月的哺乳期内未强制要求小崔出勤,已经充分注意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最终法院对小崔关于哺乳期延长过短的主张不予支持。

  (据劳动报消息 张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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