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能否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来源:中工网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3-07 18:35:34

      2016年3月,昌平区百善镇某社区居民郑某被聘到某置业顾问公司任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约定:从乙方(郑某)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期时起,甲方(该公司)应按竞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补偿金从离职次月开始按月支付,每月2200元。若郑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则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两万元。

  2017年9月,郑某辞职,而后多次要求公司按期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然而公司迟迟没有回应。苦等了四个多月的郑某无奈下向公司递交了解除双方竞业限制协议的函,并找到了一份同类业务的工作。该公司得知消息后,要求郑某离职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或赔付公司违约金,均遭拒绝,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到百善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

  法律分析:

  郑某认为自己仁至义尽,给足公司时间,而公司则表示双方合同郑某无权单方解除。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向双方表明: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离职后依照合同约定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才具有法律效力。但郑某离职后曾多次提醒催促公司按期发放经济补偿金,公司不予理睬,连续四个月都没有如期支付。因此郑某书面发函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也就是说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应条件下,《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单方面解除。

  听了工作人员的一番解释,双方对《竞业限制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了更明确的认识,原公司转变了认识,放弃了对郑某违约责任的索赔,因郑某不愿意辞退现工作,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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