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布《关于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10天。根据意见稿,在2023年8月30日至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的购房首付款,转入售房企业资金监管账户。该举措旨在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减轻购房人资金压力,促进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特别提醒,市民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9月13日前登录“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提出意见、建议;或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nnzfgjj@163.com;或寄送信函至南宁市青秀区望园路5号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邮编530022。
意见稿对提取的要求作出了明确,在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人及配偶在南宁市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区和经开区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委托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意见稿还明确办理时限,缴存人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到南宁公积金中心办理预审锁定业务;已办理预审锁定业务的,缴存人应最迟于2024年3月31日办理购房提取转账申请。 能够提取多少呢?额度该如何计算?意见稿也进行了明确,个人账户锁定及申请办理提取转账的额度应为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最大可提取额度(即保留100元及百位后小数),且不超过购房总价。 购房人及其配偶均为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人的,个人账户锁定及申请办理提取转账的额度应为双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最大可提取额度总和(即双方账户各自保留100元及百位后小数),且不超过购房总价。 那么,提取办理需要哪些条件呢?根据意见稿,需满足以下几个方面:在规定的时间、特定区域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符合《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购房提取条件,并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预审锁定;签订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中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或使用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付款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并办理合同网签备案。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提取转账业务。 需要指出的是,意见稿还提出,各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以下简称售房企业)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条款,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并提交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对已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作为支付首付款的,或双方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作为首付款且购房人已足额支付约定的自筹首付款的,住建部门予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购房人及其配偶均为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人的,应同时到南宁公积金中心柜面申请办理预审锁定以及购房提取业务,不能代办。合同中约定的住房公积金支付金额应与业务受理回执中确定的审批金额一致。办理锁定前应确认个人账户下未办理约定提取和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已办理锁定的,解除锁定前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账户转移业务。“提取付首付”为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的一种提取方式。 已按本规程办理提取的缴存人不可对该房再次申请办理购房提取业务。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售房企业应自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10个工作日内,将缴存人提取的公积金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原路径退回住房公积金账户。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意见稿对相关行业进行了加强监督管理。 意见稿提出,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售房企业应自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购房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逐笔、足额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原路径退回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应与购房人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售房企业在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后,不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退回购房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由南宁公积金中心会同市住建局责成其按原路径退回相应款项。在售房企业未退回住房公积金前,不得注销合同备案。 对不以真实居住为目的,利用购房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及售房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个人和售房企业失信信息报送相关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据悉,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南宁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