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百色市级困难职工帮扶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教育工会,市直有关工会工作委员会、基层工会:
为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现将《百色市级困难职工帮扶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百色市总工会
2019年8月19日
百色市级困难职工帮扶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根据《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总工发〔2015〕2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百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帮扶资金,是指地方财政拨付的、各级工会在留成经费中安排的、以及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用于支持全市各级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开展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帮扶救助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帮扶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监督使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帮扶资金来源
(一)地方财政专项帮扶资金。
(二)上级工会从留成经费中拨付的帮扶资金。
(三)本级工会从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
(四)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
(五)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 使用原则
帮扶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依档帮扶”、“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银行卡发放”原则。帮扶资金统一集中到各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账户核算管理。市、各县(市、区)总工会分级建立本级帮扶资金支出审批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和额度。
第六条 使用对象
帮扶资金的使用对象为当地低收入困难职工家庭。
各级工会从留成经费中拨付和安排的帮扶资金,其使用对象按照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下拨和安排经费的通知执行,并按照使用对象困难程度建立对应层级的困难职工档案。
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其使用对象按照捐助单位(人)意愿执行。
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其使用对象参照本级工会从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执行。
第七条 使用范围
帮扶资金用于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帮扶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使用标准
用于生活救助的资金,每户每年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的1/2。
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不得超过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救助资金每户每年不得超过10000元。
用于助学救助的资金,高中生每生每年一般不超过2000元,大学生每生每年一般不超过4000元。
根据困难职工家庭的致困原因,同一年度内各项救助项目可以同时开展,同时,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直接发放至困难职工家庭的各项帮扶资金应计算为困难职工家庭年度总收入,对其救助后应满足(年度总收入-年度非生活性支出)÷家庭人口÷12≦当地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月人均收入标准。
第三章 发放管理
第九条 发放要求
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根据所辖基层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户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灾害发生情况等因素,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标准确定每户困难职工家庭的救助额度,经本级工会审批后,按照本级帮扶资金支出审批制度履行报批和发放手续。发放帮扶资金所需表格按照广西工会困难职工信息管理系统要求执行。
帮扶资金应当采取实名非现金支付方式。用于困难职工家庭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的,通过银行卡(存折)发放。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及时将帮扶项目、金额、次数和具体时间通知困难职工家庭,银行对账单由财务人员装订成册备查;用于其他帮扶项目的,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直接发放至困难职工个人账号的帮扶资金,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应当在困难职工所在单位或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大厅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通过当地工会媒体或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条 结转管理
地方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各级工会从留成经费中拨付和安排的帮扶资金,原则上于当年度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毕的,应当向资金拨付单位汇报。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一条 账目管理
帮扶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核算单位应当按照《广西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财务核算办法(试行)》(桂工财〔2013〕19号)要求,设立一级、二级、三级会计核算科目,建立总账、明细账和其它辅助台账,准确核算各类帮扶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等。
第十二条 预决算管理
帮扶资金纳入同级工会预决算管理,按照工会的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每季度末15日内应向本级工会财务部门、保障部门报送季度会计报表。
第十三条 报销管理
(一)地方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应以银行卡 (存折)转账方式发放,并以银行回单作为报销凭证,同时附帮扶资金发放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还需附上政府采购的相关手续。
(二)其他类帮扶资金原则上采取银行卡 (存折)发放,在捐助单位或个人允许的情况下,也可采取现金形式发放。采取现金形式发放的,困难职工应在帮扶资金发放表上签名作为报销原始凭证。
第十四条 各项帮扶资金使用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帮扶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挤占挪用帮扶资金的,各级工会应根据情况追回违规资金,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保障、财务、经审和纪检部门要加大对帮扶资金使用、发放和核算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市总工会每年至少对所辖县(市、区)总工会组织一次重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帮扶资金使用、发放和核算管理情况,同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计,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要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百色市总工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百色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9年8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