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未完成离职工作交接,用人单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吗?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该起案例。
【基本案情】
郑某于2022年7月入职某公司,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2023年5月,某公司向郑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称于6月正式辞退郑某。此后,某公司又以郑某未能清晰、完整地进行工作交接,长期未完成离职手续,严重影响公司运营为由,拒绝向其支付赔偿金。
郑某不予认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两倍工资作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支持了郑某的请求。
某公司不服,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公司无需支付郑某赔偿金。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及依据应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的内容为准,并以此作为审查用人单位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本案中,某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并未陈述具体事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郑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者是否办理工作交接,不影响用人单位履行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义务。本案中,某公司不能因主张郑某未完成离职工作交接而免除支付赔偿金的义务,若某公司认为郑某未完成交接导致公司受损,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公司支付郑某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艾欣欣: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如违反法律规定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支付是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以工作交接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同时,工作交接也是劳动者离职时应尽之附随义务,劳动者在离职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好工作交接,如果确因未办理工作交接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循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南方工报 珠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