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来劳动报咨询的,一般都是劳动者,可最近有一位企业人事主管前来吐槽。
这位人事主管说,他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最近企业内发生的一件事,让他陷入左右为难。前几天,销售部门经理感觉天气炎热,决定临时增加午休,但下班时间相应延后。有一名老员工提出反对意见,认为销售部门主要是对外服务,上下班应该与其他企业同步,如今把中午工作时间改为午休,出发点是好的,但在午休期间客户单位要联系销售员,他们也不能拒绝接待,所以这样的调整既增加了职工的工作时间,午休的目的没达到且效率也不高,不如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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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经理认为,这名“刺头”仗着资格老,故意与他作对,让他难堪,便决定:由于这名下属不服从他的指令,即日起提早解除与这名职工的劳动合同。部门经理还向这名职工发出盖章的书面“解除通知”,并将“解除通知”的内容告知了人事部。
人事主管说,由于他们企业有不成文的规定,所有的解除通知必须老板签名才能生效。如今老板没有签字,部门经理已发给职工,这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有生效?
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潘丽娜律师认为,在劳动关系中,企业单方提前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对职工来说,是一件影响其生活质量、社会经济活动和长远发展的大事,用人单位必须慎之又慎。而这起案件中,我们姑且不论企业销售部门出台相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没有征求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做法有违法律规定,我们也不论企业违法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必须承担法律后果,我们仅从这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否有效来说,就值得讨论。
潘丽娜表示,劳动法律法规只规定了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需要提供书面证明,却没有规定也无法具体规定哪个部门行使解除权,就社会常识来说,如果企业没有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流程,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部门或人员,那么,无论是企业董事会、领导管理层、人事部门或直属领导等,其向职工发出的书面通知,都可视为代表企业或可认定为企业授权,其发出的解除信息均是有效的。反之,则只有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约定的部门或个人发出的解除信息,才是有效的。
就此而言,咨询者所在企业如果没有明确规定解除权属于哪个部门或个人,部门经理发出的解除通知虽然是违法的,却是有效的。
(劳动报 文 赵竺安 摄 展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