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李某被某劳务公司派遣至上海某房屋维修公司担任水电维修工,工作时间为每天8时30分至17时。
2023年2月20日下午,李某下班前接到公司派单,前往某小区居民家中维修下水道后,18时30分骑电瓶车离开。19时10分,李某在骑行过程中突发心源性猝死摔倒在路上,救护车到达现场时已经死亡。
劳务公司认为李某前往维修的行为属于因公外出,故其死亡构成工亡,于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部门认为其发病时间在下班以后,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后李某的家属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日常工作内容系负责某5个街道的居民水电修理,其去居民家中进行修理的行为不属于因公外出,而是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虽然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在完成一天的工作后应当将配发的电瓶车归还单位才能下班,但实际操作中并没有相配套的领用和归还登记,李某下班后无需返回单位归还电瓶车,其前往某小区居民家中维修已是李某当天的最后一单,完成后即下班离开。
因此,鉴于李某的死因是心源性猝死,其发病情况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故不符合“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准确,认定事实无误。
唐毅律师点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救济对象是“受伤”。对于“患病”,其救济范围仅限于“职业病”和“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两种情形,其理解和使用通常严格依据立法本意,不做扩大解释。
令人唏嘘的是,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当天报修的居民向法庭提供了证词,证明李某上门维修时“不在工作状态”“没什么力气”“看起来身体不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工伤人员是否处于病发状态,一般应以医疗机构的诊断为准,推断、推测都不能作为认定依据。因此,我们也想提醒大家,如遇身体不适,一定要及时就医。
(劳动报 唐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