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职工被单位变相开除 法援维权胜诉!
来源:江苏工人报    作者:李振宇    发表时间:2021-05-25 16:18:43

   【案件概要】

  老马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入职某印刷厂,从事印刷工作,前后工作了20多年。随着时代的发展及政策的变化,印刷厂进行改制,仍保留原印刷厂的名称对外经营,工商登记信息变更为责任有限公司性质,老马在改制后仍然留用。

  但是老马经过多年繁重的工作,落下一身的职业病,干活显然没有年轻人快了,加上印刷厂的效益没有以前红火,为了节省运营成本,提高效率。双方经过自愿协商,签订了书面的《内退协议》。协议中约定,老马于签订协议之日起退出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无需提供实际劳动,由印刷厂按照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至其退休,在此期间为老马缴纳社会保险。

  协议签订后,印刷厂每月按时按照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老马的存折转入相应的生活费,并且为老马缴纳社会保险。后因印刷厂自身原因,就不再发放任何费用,甚至发函要求老马限期内回印刷厂上班,在未得到老马任何回复的情况下,单方将老马的社会保险终止缴费了。

  “为何工作多年并且以退出工作岗位为代价,换来的最低生活保障突然就停发了?”老马第一时间向印刷厂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仲裁委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裁决,老马依法申请终止审理,后老马申请法律援助,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起诉至法院,要求印刷厂继续支付生活费9700元,理由是双方已经自愿达成内退协议,约定老马退出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不需要提供实际劳动,印刷厂按照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至老马退休,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印刷厂接到起诉状后辩称:本厂没有和老马签订过内退协议,要求老马提供协议的内容和原件;本厂根据《劳动法》通知老马来公司上班,老马没有来上班,违反了本厂规章制度,本厂依法已解除与老马的劳动关系。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故老马要求支付生活费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案件判决】

  印刷厂在老马工作期间未给老马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按照内退协议约定的时间,按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支付老马内退后的生活费。老马在与印刷厂达成内退协议后,退出了工作岗位,应由印刷厂继续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根据南京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支付生活费,且无需提供劳动,由此应认定双方已就劳动合同的履行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现印刷厂未经同意,即要求变更合同履行方式并停发生活费,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印刷厂依法应当补足未发放的生活费。故支持对老马要求被告支付的生活费9700元的诉讼请求。

  【法援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倡导,我们是不赞成不劳而获这一行为的,法律作为最低限度的道德,同样也有相关要求。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同时,根据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工资。本案中,老马未提供劳动,显然是存在特殊情况,首先,老马与印刷厂签订的《内退协议》是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原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符合法律的规定,该协议为有效协议,老马以放弃20多年的工龄退出工作岗位为条件,给印刷厂节省了大量的用工成本,而印刷厂故意停发生活费且要求老马回厂上班的行为,是对双方签订的《内退协议》单方面变更的行为,明显违约且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据《江苏工人报》报道 南京市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 李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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