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分公司的劳动者可以向总公司主张权利吗?
1.《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劳动者与分公司产生劳动争议,应由分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如分公司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九)劳动者可以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劳动关系吗?
1.《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2.《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劳动者若受聘于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有权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享受劳动权利,履行相应的劳动义务。
(十)用人单位可以调查职工的工作履历吗?
1.《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2.《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并进行核实。为避免风险,用人单位应提前获得职工的同意和授权再进行相应的调查了解,同时,应注意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