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程先生咨询:
我是一家信息技术公司人事部经理。我们公司在天气炎热的8月安排员工统一休年休假,但是其中一名员工却不愿意休假,要求公司直接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请问,职工年休假是休假还是给补偿,谁说了算?具体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应当安排而不能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时,才需要对劳动者支付补偿。如果公司与员工之间不能协商解决,那么基于主动管理权,公司可以直接安排带薪年休假。如果员工不按照公司安排的日期休带薪年休假,应当视为放弃休假,公司无需补偿,需留下已安排休假但职工拒绝的证据。
因此,本案中,信息技术公司无需支付该名不休假员工未休年休假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