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倪出生于1960年3月5日,到2020年2月底,厂里人事部通知老倪,因为其将于2020年3月5日年满60周岁,他与工厂的劳动合同也将到龄终止,所以自3月6日起,老倪就不必再来上班了。同时,人事部告诉老倪,因为其3月退休,基本不再来厂里上班了,所以厂里也不再为他缴纳社会保险了,故将为他先办理“社保转出”的操作。不少用人单位存在这样的操作误区,这样的办理方式是否正确呢?笔者借本文来为广大HR朋友们介绍一下相关政策。
一、到龄可终止劳动合同,但养老金自退休次月起发放。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十六条规定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依据前述规定,均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我们可以理解为,单位确实可以在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时终止劳动合同。但是我们也需要了解,在原劳动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中就已经规定:“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并使其与社会化发放数据库实现变更联动。要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审核程序,新增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二、用人单位不必在劳动者退休当月办理社保转出。
从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即使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时点上与劳动者终止了劳动关系,但是在到龄当月仍然存在一定天数的劳动关系,会产生一定工资金额的发放。我国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是以月为基本单位的,在上述情况下,用人单位仍然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退休当月社会保险费,故用人单位不必在劳动者退休当月办理社保转出。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如果用人单位在退休当月先办理了社保转出操作,则使得该人员成为一名当月未正常缴费的失业人员,也就无法继续办理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的退休操作。
文 张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