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农民工权益应有制度保障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发表时间:2019-09-27 10:25:22

 

  “他年过七十,满口不剩几颗牙,也不安装假牙,吃顿饭得半天时间,头发也没多少了。舍不得吃舍不得穿,省出来的钱都给家里。”这是一个项目工地上的农民工王某的真实写照。9月26日《工人日报》刊发题为《活在“夹缝”中的超龄农民工》的报道,关注了超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的确,在老龄化社会到来及劳动力相对短缺等背景下,近年来,建筑行业、环卫、保安、家政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出现不少超龄农民工,给现行的工伤、养老保险等制度提出新课题。

  迫于生活需要,不少上了年纪原本应颐养天年的老人,仍不得不外出务工;还有一些农村老人,在身体允许的情况下,适应城市化发展需要,仍然留在务工队伍中,他们为城市建设、发展贡献着自己的力量。相对于这一新兴劳动群体的涌现,目前我国正在不断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呈现出一定的缺口。

  事实上,这一缺口在法律依据层面上是不存在的。“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是宪法的明确规定,这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社会全体成员社会保障提供了根本法依据。社会保险法第95条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8、29条也规定了针对60岁以上的老人,不分城市农村,国家有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的义务。也就是说,针对60岁以上老人,社会保险法制已经实现了覆盖。

  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出在劳动者在60岁以上仍然继续工作这种情况,此前未被在制度层面重点关注。因此,在落实法律的具体制度方面,60周岁几乎成了切割不同层面社会保障的一个分水岭。

  一方面是退休年龄的设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我国实行退休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目前法定退休年龄中,60周岁是上限,特殊工种退休时间要更早一些。

  另一方面是劳动关系的终结。2016年人社部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19号建议的回复》中认定,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使再继续工作也不再形成劳动关系,只能是劳务关系。而劳动关系的建立是用人单位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前提。

  另外,在农村养老保险已经覆盖并落实的区域,养老金的领取也是从60岁开始。

  因此,现实中超龄农民工社会保险缺口的补位,就涉及到超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确定,还关系到在区域发展不平衡背景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落实,同时需要单独对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进行考量。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来看,超龄农民工出现,还与农村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落实有关,需要统筹综合推进。

  党的十九大报告确定“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的目标,鉴于超龄农民工社会保险缺口并非偶然的、个体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能从顶层制度设计层面开展专题研究。在制度推出之前,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积极借助保险机构等渠道来尽量缓解超龄农民工困境。(王心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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