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公司担任人事经理的赵雪菲致电本报说,其公司规章制度以及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均规定:“拒不配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手续,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今年9月,祝某从另外一家单位跳槽到本公司后,公司曾多次要求她转入前单位的社保关系,以便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可是,祝某一再以各种理由推脱。
时过29天后,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将祝某解聘。而祝某借口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赵雪菲想知道祝某的理由是否成立?公司是否需要向她支付赔偿金?
法官说法
针对赵雪菲反映的问题,接受咨询的姚法官说:祝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公司无需向其支付赔偿金。其理由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责任的前提是“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换句话说,就是如果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则无需支付赔偿金。
与之对应,公司究竟应否向祝某支付赔偿金,同样取决于将祝某解聘是否合法。在本案中,回答当然是肯定的。
一方面,公司可以行使解聘权。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八条也分别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以上规定表明,按时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法定义务。公司曾多次要求祝某转入原单位的社保关系,以便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意味着公司尽到了自己的职责,祝某一再以各种理由推脱,本身属于逃避法定义务,其行为不仅影响了劳动关系的正常履行,而且使公司面临法律风险。公司在期限即将届满之际,从合理合法规避法律风险的角度出发,不得不将祝某解聘,且该解聘行为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公司的解聘理由正当。
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与祝某的劳动合同中,都已经明确规定“拒不配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手续,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鉴于该规定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然对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祝某也不能例外。
祝某在公司催促之下一而再再而三地拒绝转移社保关系,无疑违反了相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