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已辞职,用人单位却用该单位的规定要求辞职的劳动者到年终再领取绩效工资,此举符合法律规定吗?来自四川资阳、曾在海宁一服装企业上班的李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日前,曾在海宁经济开发区的浙江国富服饰有限公司上班的李女士向本报求助。李女士表示,自己已从该公司辞职,但公司却扣除了4000元绩效工资,迟迟未给她。
据李女士反映,她已在该公司上班多年,是生产部的一名组长,但因身体有恙等多方面原因,于4月30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并递交了医院病历证明、辞职报告。本来到5月30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因招不到人,让李女士再帮忙一段时间。于是,李女士又继续工作了一个月才离开。
记者在李女士提供的4月份和5月份的工资条上看到,实发工资分别是5346元和5233元,工资条的备注栏里都写着“年结1000(元)”。另外,6月份的工资是公司于7月31日通过微信转账给李女士的,计4493元。
据李女士的先生说,李女士的正常工资是每月6500元左右,但7月份被扣了2000元,而且没有工资条。
记者询问该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张连方,既然员工已辞职,为什么还要扣除一部分工资,迟迟不给?
张连方说,“公司扣除李女士的部分工资是绩效工资,这个绩效工资按照公司规定是要到年底发的,这点李女士也知道的;另一方面,因为我们是服装企业,货款基本都要到年底结账,待结账后才能知道李女士生产的货是否没有质量问题,到时才能确定发放多少绩效工资。”
既然李女士已辞职,绩效工资能否结掉?面对记者的问题,张连方态度坚决地表示,不能。
李女士的先生说,其实李女士生产的服装早就发到客户手里,质量肯定没有问题。他担心,因为公司既没出具欠条,也没情况说明之类的书面依据,“到时怕公司不承认。”
对此,浙江纳古律师事务所屠惠英律师认为: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工资。《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据此,该服装企业与李女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工资,包括绩效工资。李女士与该服装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这起劳动纠纷,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