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和赔偿金能否兼得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7-16 13:12:24

  经常有劳动者咨询,用人单位开除员工,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否还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而且我们看到一些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起诉的法律文书上,同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代通知金,那么二者是否可以兼得呢?

  “代通知金”本身并不是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出现的法律概念,只是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过程中比较通俗的说法,具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上述规定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被称为无过失性辞退,属于依法解除,或理解为正常解除。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可以称为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代通知金只适用于无过失性辞退,即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只限于第四十条所列明的三种情形。而赔偿金适用于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即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七条。

  代通知金和赔偿金适用的法律条款没有交叉与关联,适用的法律事实不同,在劳动法律法规中所指向的法律后果与责任也不同,二者不能同时适用。

  另外,在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中,经常用N代表经济补偿,综合劳动法律法规关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会出现N、N+1、2N三种情况。其中N代表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所支付的正常经济补偿,比如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予续签等情形;N+1指的就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N代表正常的经济补偿,1代表的就是代通知金);2N代表用人单位违法或终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因此,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关于与经济补偿相关,只会出现N、N+1、2N三种情形,不会出现2N+1的情形,即代通知金和赔偿金不可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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