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劳动保护
29、什么是童工?国家禁止使用童工有什么规定?
答: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1)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使用童工; (2)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4)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30、国家对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有什么限制性规定?
答: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进行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1、《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对女职工妇女病普查有何规定?
答:云南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普查一次妇女病。普查妇女病按公假处理。
32、女职工月经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答: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它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33、女职工在孕期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答:孕期女职工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含七个月),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在法定劳动时间内可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减轻劳动量或调做其它工作;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4、女职工在哺乳期应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答: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劳动定额。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35、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多少天?
答: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晚育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15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30天。按照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第二十六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按照下列规定休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二)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三)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四)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五)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六)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怀孕不满4个月的,休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
休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
答: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问题解答指出:国家规定产假至少九十天,是为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体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