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维权知识问答(五)
来源:威信县总工会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3-07 23:40:40

五、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失业保险 

37、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社区服务等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进入政府专辟的场地,从事个体经营开展生产自救的,在其开业一年内免征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进入政府专辟场地从事个体经营所取得的收入,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成立的从事社区服务的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社会服务等非正规就业性的劳动组织(失业、下岗人员占该劳动组织总人数的60%以上),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三年内免征行政性收费,其取得的劳务收入,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自成立之日起,在三年内免征该劳动组织的营业税和失业、下岗人员个人所得税。 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从事个体经营,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的,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基本生活费或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发给本人,最低不少于1000元。

39、哪些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答: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和
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业主及其雇工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0、失业保险费如何缴纳?

答: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41、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答: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另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可以给予补贴。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医疗费,按其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按月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按所发生医疗费用的50%核报,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4倍,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应参照当地对职工的规定办理,一次性发放。 

42、农民合同制工人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的长短,向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4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决定的,缴费每满1年(以《就业登记证》记载为准)享受2个月,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确定累计缴费时间的原则:一是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二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44、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如: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等。(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45、怎样申领失业保险金?

答:(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2)失业人员拿到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后,应当先到当地规定的失业登记管理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然后,就可以到受理其原所在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需要携带以下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等其他材料。(3)失业人员在办理申领手续后的10日内,经办机构会告知其审核结果。符合条件的,到经办机构取得单证,再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46、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1)重新就业;(2)应征服兵役;(3)移居境外;(4)退休;(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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