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维权知识问答(六)
来源:威信县总工会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3-07 23:39:42

六、养老保险 

47、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答: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

非正规就业的职工或自由职业者,可以根据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制定的有关政策,以个人身份直接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业务。

48、用人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能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答:不管用人单位是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只要该职工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支付了工资,该职工就属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象,用人单位就应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49、职工在某一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很短,这期间应不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答:不管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长短,哪怕只工作了一个月,只要职工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支付了工资,该职工就属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象,用人单位就应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50、企业和职工不缴纳或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职工养老待遇计发有什么影响?

答:企业和职工不缴纳或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影响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国家统一制度规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企业和职工不缴纳或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首先影响个人帐户储存额,导致个人帐户养老金金额少,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养老金就少,另一方面基础养老金与职工缴费年限也有密切关系,按规定,职工缴费年限低于一定缴费年限的,不能按月享受养老待遇。企业职工不缴纳或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将导致职工缴费年限缩短,影响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

51、参保人员的哪些收入应列入缴费工资基数?

答:企业依据劳动合同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均应列入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

参保人员年工资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年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按照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参保个人按照本人实际工资收入缴费,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52、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答: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国家规定一般在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随着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原则上每2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缴费比例最低不低于18%,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53、参保人员如何知道单位给自己申报的缴费工资是否正确?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都要公布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对帐单,其中一项内容就是当年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参保人员应当本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进行认真核对。如发现单位给自己申报的缴费工资不实,应及时通过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予以纠正。

54、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2)企业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3)《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15年以上。

55、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不同类型人员的养老待遇如何确定?

答:国务院关于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不同类型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作了明确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结构,统一制度实施前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各不相同。 
   
1)统一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即新人)退休时: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为省和其所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数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120

2)统一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即中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其中过渡性养老金标准是,以职工本人历年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底前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 

3)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l5年的,到达退休年龄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统一制度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56、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对于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和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按照国家现行的政策规定,其养老金待遇要减发。具体办法是:上述人员的养老金,按每提前1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提前退休人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

57、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如何认定?

答: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原则上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58、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如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退休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养老金为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之和。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其直系亲属凭死亡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扶恤金。

59、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养老保险关系怎样接续?

答: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必须及时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送达社会保险机构,然后根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封存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并依据企业历次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到帐金额,确定职工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养老保险关系与个人帐户予以保存,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规定计息。职工再次就业时,企业凭有关录用材料,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启封续保手续,其前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如果实现了非正规就业,可以参照当地自由职业者个人参保办法,由个人直接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续保手续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60、职工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转移问题怎样处理?

答:职工在本省、市内流动,目前仍按照只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基金(储存额)的办法处理。职工跨省(统筹范围)转移则按国家规定,不仅要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还要转移个人名下的个人帐户基金。

61、参保人员流动时,原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怎么办?

答:参保人员流动时,原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为保护参保人员利益,可采取先缴清该参保人员企业和个人应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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