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维权知识问答(九)
来源:威信县总工会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3-07 23:37:18

九、生育保险 

78、哪些企业必须参加生育保险?

答: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必须为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按照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79、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答:(1)女职工所在单位必须参加生育保险统筹,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2)女职工生育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 3)女职工生育包括正常生育、多胞胎生育、死胎、流产。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根据《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妇,增加女方产假1530天。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时,给予2030天的产假;怀孕37个月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7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80、女职工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答:(1)生育津贴。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或女职工予以补偿。 2)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3)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之后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4)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对符合享受90天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生育保险基金发给职工年平均工资1%的一次性营养补助费。(5)计划生育手术费。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81、女职工失业后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原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82、女职工生育后,如何领取生育待遇?

答:女职工生育后,由本人或者委托所在单位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独生子女证》或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以及规定的生育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证明、出生婴儿死亡证明或者流产医学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单据及明细单等,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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