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维权知识问答(一)
来源:威信县总工会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3-07 23:45:23

一、劳动合同

1、什么是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同劳动者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对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也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直接凭据。

2、为什么要订立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和职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来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使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有了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双方都按照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双方之间因履行、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可以通过调解、仲裁和司法的程序来解决,从而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3、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一是合法的原则。 (1)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用人单位一方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等;劳动者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资格和劳动能力的人。(2)劳动合同内容合法。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意见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否则,劳动合同内容无效。(3)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必须符合劳动法规的规定。

二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应以平等的身份签订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完全出于当事人的意志,不得使用威胁和欺骗的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必须经双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才能正式订立。

4、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哪些?

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社会保险福利待遇;(6)劳动纪律;(7)劳动合同终止条件;(8)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9)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其中,前八项为法定条款,第九项为协商条款。这些条款的制定,均不能违背订立劳动合同的两项原则。

  1. 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有哪些?

    答:(1)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要在双方介绍各自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签订。用人单位应如实介绍本单位生产、工作环境和条件以及具体生产任务。劳动者应如实介绍自己专长和身体健康状况。双方经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内容取得一致意见后,各自签名、盖章。(2)鉴证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后,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当事人提供鉴证,审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利于劳动合同的依法履行,发生劳动争议时,也便于调解和仲裁。

  2. 劳动合同期限有哪几种形式?

    答:按照《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采用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形式。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须在合同书中明确合同期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是以某项工作任务完成期限作为合同期限。

    7、关于试用期有什么规定?

    答:《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原国家劳动部对试用期又做了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在试用期中,企业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劳动者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国家还规定,企业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时,职工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订明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重新就业的职工,仍从事原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改变工种的,应订明试用期。 

     8、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只要职工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2)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终止? 

    答:(1)有收集整理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①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②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已经完成; ③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10、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2)《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1、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12、劳动者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答:(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l)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① 在试用期内的; ②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③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3)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 

    14、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6)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7)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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