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借出去的船员在帮工时受伤,出借双方谁来赔?(主题)
法院审理认为,各方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摊赔偿,雇主履行赔偿责任后可向被帮工方追偿(副题)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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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好心将船员借给他人帮工,不仅没分到一分钱,船员受伤了还得自己买单,这合理吗?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这起船员帮工案件中,被借船员与另外3人形成互助帮工关系,被借船员在帮工中受伤,出借双方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摊赔偿。
在海上从事养殖工作,船主们经常互相帮助完成作业,彼此之间不支付劳务费,这种情况下,帮工受伤了应该谁来担责?
8月2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了这样一起案件,明确事发当天,雇主朱根指派船员王喜与另一船主朱军乘坐李华、李书2人的渔船出海,共同互助完成打桩作业,形成了互助帮工关系。王喜在帮工中受伤,朱军、李华和李书3人均是受益人,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被借船员受伤如何认定赔偿?
2023年3月,李华、李书整理渔船准备出海捕捞打桩作业,朱军与李华寒暄,想乘坐李华的船一起到自己承包的海域打桩。当李华表示人手不够时,朱军便决定自己再找一人帮忙。朱军便向朋友朱根借用船员王喜一同出海。46岁的王喜老家在大连市旅顺口区艾子村,从事海上作业不久。
事发当天,李华和李书分别驾驶渔船在大连旅顺口出海作业,朱军和王喜上了李华的渔船,大家分工明确,不到一天的时间便把3人承包海域的桩打完了。令人没想到的是,在打最后一根桩时,王喜左手不慎被绞绳绞伤,鲜血直流。李华决定立即停止作业,让李书驾船把王喜送回港口就医。与此同时,李华、李书、朱军3人共凑了2.6万元用于王喜的治疗。
王喜出院后有半年多的时间没法干活,他认为应当由朱军赔偿自己的损失。朱军却认为,王喜是自己借来的帮工,王喜的雇主是朱根,且由朱根为其交纳船员责任保险,便建议王喜找朱根赔偿。然而,朱根则表示,王喜不是在自己船上出的事,保险公司不理赔,另外,王喜是朱军借用干活的,理应由朱军赔偿。
无奈之下,王喜将朱根起诉到大连海事法院。经鉴定,王喜构成10级伤残,大连海事法院判决雇主朱根赔偿王喜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和误工费等共计19.4万元。
朱根接到法院判决后,主动将19.4万元打入王喜的银行卡中,但越想越觉得冤枉:自己好心将船员借给朱军使用,不仅没拿到一分钱,船员出了事还得自己买单,保险公司也不赔。于是,朱根将李华、李书和朱军一同起诉到大连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要求3人连带赔偿损失。
雇主期望分担赔偿责任
李华等3人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代理出庭。李书认为,王喜干活时不在自己船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朱军也不同意连带赔偿,称王喜是在为李书干活时受的伤,并且还要求将自己垫付的1万元予以扣除,由朱根承担。
李华、李书和朱军各执一词,都感觉非常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喜与朱根之间为劳务关系,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的雇佣协议,朱根也未替王喜购买工伤保险。王喜与李华、李书和朱军之间形成帮工关系,帮工受益人为李华、李书和朱军,3人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判决李华、李书和朱军各承担30%的赔偿责任,每人给付朱根5.6万元。
李华等3人均不服判决,遂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李华等3人认为,王喜受伤后,他们均出钱为王喜治疗,这个治疗费应当由朱军承担。此外,出海时,王喜在李华的船上,李书自己驾驶一条船,王喜不可能与李书构成帮工关系。事发时,王喜表示不知道自己在谁的海域作业,而李华和李书称其是在朱军承包的海域作业,朱军则认为王喜是在李华承包的海域作业。因而,王喜出事时到底是在为谁帮工,一审法院并未查清。
二审中,朱军又向法院提交了承包海域的“北斗”定位示意图,证明朱军、李华和李书承包的海域排列顺序是由南向北,分别为李华、朱军和李书。由于王喜系帮工最后收尾的阶段受伤,受益人不可能是朱军。
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摊赔偿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王喜受其雇主朱根的指派为李华等3人无偿提供帮工,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符合帮工受害情形。朱根作为雇主,在已经履行了对王喜的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帮工人追偿。
此外,由于无法判断王喜受伤时的作业区域,且李华等3人均不认可王喜是为其打桩时受伤,故认定在整个帮工过程中,李华等3人均是受益人,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李华等3人在王喜受伤后,分别垫付了医疗费,应当在赔偿款中扣除。
8月2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朱军给付朱根代付赔偿款4.6万元,李华给付5.1万元、李书给付4.5万元。
王金海提醒,海上帮工风险大,出海作业时一定要与所雇佣的船员签订书面的雇佣协议,船主要为船员交纳保险,千万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以防类似纠纷的发生。
(应受访对象要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